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陳爭光)近日,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,原告僅提交轉賬憑證而沒有提供達成借貸合意的證據(jù),且被告對款項系借款不予認可,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原告小李與被告小陳系朋友關系,2023年4月25日,原告小李先后分兩次向被告小陳微信轉賬共計10000元,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,原告委托被告進行現(xiàn)貨投資,并一再囑咐被告保證資金的安全。此后,被告投資虧損,原告要求被告退款。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,原告遂向法院起訴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,承諾到期返還的合同。合同成立不僅需要出借人實際交付款項,還需雙方達成出借和使用資金的合意,即借款合意是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礎。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,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,在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,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。本案中,原告依據(jù)轉賬憑證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,但根據(jù)其提交的上述憑證僅能顯示其向被告轉賬10000元,而款項的往來并不能反映其所承載的法律關系,原告主張其系借款,但缺乏書面的借條、借據(jù)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證據(jù),而被告亦否認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,認為涉案款項系原告用于投資的款項。原告現(xiàn)有證據(jù)不能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,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
法官說法: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合同,需要有雙方的借貸合意以及出借人交付款項的事實。在司法實踐中,經常出現(xiàn)原告僅能提供轉賬憑證,但欠缺借貸合意證據(jù)的情況。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,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作出了規(guī)定:原告僅依據(jù)轉賬憑證訴請返還借款的,被告抗辯稱該轉賬實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形成并提供證據(jù)佐證的,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。
本案中,原告僅提供微信轉賬憑證證明款項支付事實,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據(jù)、收據(jù)、欠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下,被告抗辯原告的轉賬系用于投資款并提供證據(jù),此時舉證責任再次轉移至原告,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。原告未能提供證據(jù)證明其主張,故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責編:馬志軍
一審:許新文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